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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是多少?城乡统一,衡阳标准不低于15000元/年
发布时间:2024-04-25 09:26??????来源:掌上衡阳?????浏览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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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季入伍的新兵已经入营,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引发关注。近日,我省发布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政策具体执行标准,有效回应了各方关切。

据悉,湖南全省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为每户每年不少于12000元,各市州可自行提高奖励标准。对入伍大学生义务兵、服役部队驻地在艰苦边远地区(西藏、新疆等)的义务兵家庭可以适当增发家庭优待金。记者从市征兵办获悉,我市入伍家庭优待金享受每户每年不少于15000元,到新疆、西藏服役(新疆、西藏以外地区服役的高原条件兵纳入奖励金优待范畴)给予10000元一次性奖励。从2023年起,我市应征入伍大学生按照毕业生不低于每人8000元、在校生不低于每人4000元的标准,对入伍大学生发放一次性奖励。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领取对象是义务兵本人在入伍前指定的家庭优待金领取人,领取人一般为义务兵家庭主要成员,同时义务兵和领取人须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领取人银行卡信息采集表》上共同签字确认。特殊情况下,义务兵本人领取家庭优待金的,应经义务兵本人申请、县级兵役机关核实同意。

家庭优待金发放时间从批准入伍时间开始计算,每服满6个月义务兵役发放一次,不满6个月按6个月发放,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因身体条件不合格淘汰退出、提前退役等未服满两年义务兵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战时义务兵的家庭优待金,根据实际服役时间发放。对推后离队的义务兵,推后离队期间的家庭优待金按实际推后月数相应计算发放。

此外,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提干、考入军校、提前选改为军士后,不再享受家庭优待金;故意隐瞒病史或采取非法手段取得入伍资格被注销入伍手续的义务兵、因违法违纪或拒服兵役等原因被军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义务兵不予发放家庭优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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